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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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红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垫付货款及运输费8395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83953.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9.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原告***负担128.00元,被告***负担2431.00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给付义务时,应加付原告***243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9-9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