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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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开户名:***,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吴江支行,账号:62×××49)。 二、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开户名:***,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吴江支行,账号:62×××49)。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开户名:***,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吴江支行,账号:62×××49)。原告已经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