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展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四川展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10万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1月1日至实际支付清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四川展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四川展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裁判日期 2020-4-30
发布日期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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