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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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 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市杰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东营市黄河路170号的办公楼五层西侧房屋返还给原告东营开发区春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告东营市杰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东营开发区春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5年5月至2019年4月的占有使用费187500元,并自2019年5月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月租金3960.25元支付占有使用费。 三、驳回原告东营开发区春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20元,减半收取为12160元,由原告东营开发区春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119元,由被告东营市杰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4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营市杰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东营市杰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041元、保全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