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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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山东利津雅美纺织有限公司 东营利富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利富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支付至2019年12月1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425470.53元,支付自2019年12月1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98%计算)、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98%计算); 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对被告东营利富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动产抵押登记项下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1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山东利津雅美纺织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内容在11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营利富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353元,减半收取42176.5元,由被告东营利富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利津雅美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