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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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德清盈达木制品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德清盈达木制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2747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德清盈达木制品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货款本金2274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年利率4.35%的1.5倍,自2019年10月17日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元减半交纳1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