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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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07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19年9月1日为2846815.23元,之后的利息以107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9月2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东营市大洋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太阳工贸有限公司、青岛皇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安信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所负的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827元,由原告负担16827元,六被告共同负担100000元;公告费39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六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0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20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