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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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07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19年9月1日为2846815.23元,之后的利息以107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9月2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东营市大洋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太阳工贸有限公司、青岛皇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安信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所负的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827元,由原告负担16827元,六被告共同负担100000元;公告费39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六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0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20
发布日期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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