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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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阳通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惠州市喜华丰建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江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签订的《股权项目资产转让协议书》; 二、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阳通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欠被告(反诉原告)惠州市喜华丰建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及经济补偿3740万元(减去已付60万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惠州市喜华丰建材有限公司,并从2014年12月8日(《会议纪要(一)》约定的付款时间)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1625万元(2285万元-600万元-60万元)为计息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向被告惠州市喜华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三、第三人深圳市江源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阳通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惠州市喜华丰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99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204650元(已减半),原告负担114400元,被告负担902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366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