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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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昌乐汉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昌乐汉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工程人工费18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6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昌乐汉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