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莱阳永康制药有限公司 山东鑫仁和印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莱阳永康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鑫仁和印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306.61元,并赔偿原告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元、保全费420元、速递费5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