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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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康市远赢工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3313.52元并支付罚息(以借款本金194918.6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9.24375‰计算至2019年6月28日止,以借款本金151056.99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9日起按月利率9.24375‰计算至2019年8月7日止,以借款本金123318.1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8日起按月利率9.24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93313.52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0日起按月利率9.24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支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上述第一、二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由被告***、永康市远赢工具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各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70元,合计2622元,由被告***、***负担,由被告***、永康市远赢工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