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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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公司赔偿款6050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从2019年7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对上述款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51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