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288900.43元。

二、原告***、***在获得赔偿款时返还被告***垫付的人民币1369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收款人名称为:明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账号:2000042576641030000015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30元,减半收取计4515元,由原告***、***负担169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各负担140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02
发布日期 201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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