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泉州市高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泉州市高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货款32806.8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付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不超过9842元为限); 二、***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6元,由***负担147元,泉州市高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