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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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赔偿原告***29260.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至原告***确认的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太仓城北支行,账号62×××77)。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支付被告***23383.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至被告***确认的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银行,账号62×××8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计467元,由原告***负担22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负担247元。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64元由本院退回244元,被告应负担案件受理费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17
发布日期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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