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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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喀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喀什金宝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67672.49元,支付违约金92120.70元,合计859793.19元。 二、驳回原告喀什金宝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2.66元,公告费320元,合计17072.66元,由原告喀什金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863.66元,被告***负担112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