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3000元、利息及罚息19190.11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后续利息及罚息(自2019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许风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许风梅、***、***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