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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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滨拓储运有限公司人民币1250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2元、减半收取140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