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4-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邯郸市龙门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冀0426执864号

邯郸市龙门贸易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张玉龙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26民初14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履行(2016)冀0426民初14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2)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涉县支行

子账户户名:涉县人民法院

子账户账号:62×××65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联系人:王东方联系电话:890×××6

本院地址:涉县人民法院清泉路邮编:0564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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