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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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13673.50元给原告***;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6836.70元给原告***; 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11394.60元给原告***; 四、被告开平拓普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4557.80元给原告***;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4.0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32.04元(此款***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32.04元,被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75元,被告***负担125元,被告开平拓普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50元,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75元,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25元,被告开平拓普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