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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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枞阳县陈瑶湖东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枞阳县陈瑶湖东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0000元,按照年利率12%计算); 二、被告***、被告***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枞阳县陈瑶湖东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