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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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84民初2576号 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彦中。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