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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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无极县华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无极县华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12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LPR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15126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计141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3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