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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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万源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获嘉县森海运业有限公司 洛阳卡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汝州市万源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50520元。 二、被告***与被告获嘉县森海运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汝州市万源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停运损失5875.2元。 三、驳回原告汝州市万源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7元,由获嘉县森海运业有限公司负担1210元,汝州市万源特种货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