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6-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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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55266.5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53666.59元,下余损失1600元由被告***赔偿,扣除被告***已垫付的10600元,原告***应返还被告***9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给付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具体给付办法:汇款至法院执行款专户,收款单位:当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当阳支行坝陵分理处;账号:17×××59】。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1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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