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掘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掘港支行圆鼎贷记卡透支款39989.1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掘港支行圆鼎贷记卡透支款的利息、违约金合计6225.51元(计算至2019年6月17日),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和复利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8元、保全费540元,合计10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裁判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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