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新农化工有限公司 南通鹏韵物流有限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23民初278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红,江苏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梦莹,江苏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住***。 负责人:徐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职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如皋市皋东货物运输服务部,住***。 经营者:徐步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员。 被告:南通鹏韵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新农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群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如皋市皋东货物运输服务部、南通鹏韵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新农化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如皋市皋东货物运输服务部、南通鹏韵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新农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情形。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柳小进 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陆婷婷 书记员严瑶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