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新农化工有限公司
南通鹏韵物流有限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23民初278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红,江苏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梦莹,江苏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住***。

负责人:徐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职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如皋市皋东货物运输服务部,住***。

经营者:徐步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员。

被告:南通鹏韵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新农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群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如皋市皋东货物运输服务部、南通鹏韵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新农化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如皋市皋东货物运输服务部、南通鹏韵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新农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情形。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柳小进

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陆婷婷

书记员严瑶

裁判日期 2019-09-09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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