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执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上海执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迈斯达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执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迈斯达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的《长期采购合同》于2018年11月20日解除; 二、被告湖北迈斯达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执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373,000元; 三、被告湖北迈斯达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执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45,167元,以及以3,1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7年12月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31日、2018年3月1日、2018年3月31日、2018年5月1日、2018年5月31日、2018年7月1日、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31日、2018年10月1日起;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起,均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被告湖北迈斯达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执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解约违约金6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78元,减半收取计7,2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合计12,239元,由被告湖北迈斯达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