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行 河北帝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河北帝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晓玲于2016年1月19日签订的鹿泉区获鹿镇西部峰景小区12号楼1单元2704室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 二、被告杨晓玲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河北帝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办理撤销鹿泉区获鹿镇西部峰景小区12号楼1单元2704室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手续。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杨晓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