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青岛润隆石材有限公司 山东莱州京红石业有限公司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柞村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莱州京红石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柞村支行借款本金992万元以及给付原告计算至2018年9月20日的借款利息59569.03元,合计9979569.0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莱州京红石业有限公司付款的同时,给付原告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992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借款利息。 三、被告莱州市夏邱镇强磊石材厂、莱州市柞村尚家山中惠石矿、青岛润隆石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山东莱州京红石业有限公司应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56.98元,由被告山东莱州京红石业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山东莱州京红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莱州京红石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本院,限被告山东莱州京红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承担的诉讼保全费5000元直接给付原告。被告莱州市夏邱镇强磊石材厂、莱州市柞村尚家山中惠石矿、青岛润隆石材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