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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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浙江金盾消防装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支付山鹰(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款12313849.50元(扣除其在浙江金盾消防装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可得清偿的部分); 二、驳回山鹰(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18元,由山鹰(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335元,***、***负担956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