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鹰(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金盾消防装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浙江金盾消防装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支付山鹰(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款12313849.50元(扣除其在浙江金盾消防装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可得清偿的部分);

二、驳回山鹰(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18元,由山鹰(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335元,***、***负担956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
发布日期 2020-05-1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