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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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莱州金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00元及截止至2019年7月20日的利息26643.75元,合计4926643.7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莱州金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的同时,给付原告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13.15元,减半收取计23106.58元,由被告莱州金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莱州金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款5000元直接付给原告。被告***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