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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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岩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山东兴宝石业有限公司 莱州市翔润石业有限公司 莱州市长峰石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莱州市长峰石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莱州市岩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 二、被告莱州市长峰石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莱州市岩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 以上第一、二项均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兴宝石业有限公司、莱州市翔润石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莱州市长峰石材有限公司应付款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17.33元,减半收取计15458.67元,由被告莱州市长峰石材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莱州市长峰石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限被告莱州市长峰石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将款付给原告。被告山东兴宝石业有限公司、莱州市翔润石业有限公司对以上被告莱州市长峰石材有限公司应负诉讼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