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景圣苗木培育基地(普通合伙)
无棣县恒信物流有限公司
莱州新三源石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无棣县恒信物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莱州新三源石业有限公司石材款损失30401.68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无棣县恒信物流有限公司付款的同时,给付原告莱州新三源石业有限公司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款额30401.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04元,减半收取280.02元,由被告无棣县恒信物流有限公司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诉讼保全费324.02元,由被告无棣县恒信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款324.02元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6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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