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群立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灵动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京灵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群立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73500元,并从2019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4元,减半收取为967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198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