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国市林佳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国市林佳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49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2年5月26日起以本金24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自2013年5月25日起以本金244000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宁国市林佳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质保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92元,由原告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承担892元,被告宁国市林佳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