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优睿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朗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973民初14527号之二

原告:东莞市优睿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席晓飞,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文,国信信扬(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美超,国信信扬(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安徽朗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淞芝。

原告东莞市优睿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朗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安徽朗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准予原告东莞市优睿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朗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18.75元,保全费515元,由原告东莞市优睿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18-9-29
发布日期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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