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荣成市方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荣成市沟姜家建筑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荣成市沟姜家建筑工程公司、被告荣成市斥山街道沟姜家村村民委员会、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荣成市方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0922元及利息(以150922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33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