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解除原告***与被告广西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签订的《协议》;

2、被告广西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1200000元给原告***;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650元,由被告广西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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