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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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众甲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重庆众甲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97001.7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97001.77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8.5元,减半收取844.25元,由原告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4.25元,被告重庆众甲建材有限公司负担600元,款限被告重庆众甲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