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和街支行 重庆市不动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网联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富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市不动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73127.0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不动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付清代偿款之日止,以代偿款27598.15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付清代偿款之日止,以代偿款26261.0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付清代偿款之日止,以代偿款26996.1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付清代偿款之日止,以代偿款26668.3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付清代偿款之日止,以代偿款65603.15元为基数;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不动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服务费9843元; 四、被告重庆富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前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若被告***不履行前述一、三项债务,原告重庆市不动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X号X幢X-X号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重庆市不动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60元,公告费450元,合计4850.60元,由被告***、重庆富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