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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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泰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肥城同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肥城湖屯法律服务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肥城泰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肥城同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气费625051.40元,并支付损失(以625051.4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肥城泰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肥城同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25万元,并支付损失(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日起至同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肥城同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50元,减半收取计6275元,由肥城泰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