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肥城运通商贸有限公司
肥城万信法律服务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肥城运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

二、被告肥城运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截止2018年7月8日的借款利息23441.4元,2018年7月9日之后的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2分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计247元,由被告肥城运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1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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