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迁西县牧野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乐亭中联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迁西县牧野物流有限公司拖欠的运费本金661829.57元,并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以996829.57元为基数给付利息,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以976829.57元为基数给付利息,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以876829.57元为基数给付利息,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以826829.57元为基数给付利息为,自2016年2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以816829.57元为基数给付利息,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以676829.57元为基数给付利息,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以671829.57元为基数给付利息,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以666829.57元为基数给付利息,自2018年7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61829.57元为基数给付利息,上述利息均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迁西县牧野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68元,由原告迁西县牧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681元,由被告乐亭中联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负担90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