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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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龙兴机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春海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五原县巨源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金合同纠纷 |
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河北龙兴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春海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 二、被告石家庄春海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河北龙兴机械有限公司定金40万元; 三、被告石家庄春海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北龙兴机械有限公司两台新125马力玉柴牌柴油发动机,如不能返还,按照每台15×××××元赔偿。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7600元,或者提交交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或者缓减免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