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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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青岛鲁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1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青岛鲁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34048元; 三、驳回原告青岛鲁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3034减半收取计1517元、速递费50元,均由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