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 福州嘉视莱商贸有限公司 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再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计21809.7元;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再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2706.67元,该款项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给***;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为314元,由***负担108元,由***负担206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