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佰利德首饰有限公司 深圳市卡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卡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50万元以及罚息(罚息以人民币3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则依法处分被告深圳市佰利德首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质物吊坠、钻石、戒指、项链等共计347件(质物明细详见《抵、质押物收据》),所得款项用于优先偿还上述债务。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三、被告深圳市佰利德首饰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深圳市佰利德首饰有限公司代偿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卡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82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390元,均由三被告负担。原告深圳市卡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人民币3982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82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深圳市卡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公告费人民币390元,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深圳市卡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