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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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安区中南花园第五届业主委员会支付2002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专项维修资金2085871.59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期计算,其中第一期利息以59162.34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1日起计付,此后各期利息均以27022.79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1日起按月分期计算,以上利息均计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626元,原告已预交,应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