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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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初7133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安宁通至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人民币1000000元以及该款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82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84元,均由被上诉人云南云天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